上体院院字〔2014〕56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精神,优化创新人才培养的环境,建立研究生创新激励机制,促进研究生教育走内涵发展的道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合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国务院学位办博士学位论文抽查及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形成我院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院、市、全国三级评优、奖励制度。
二、评选办法
第三条 优秀学位论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优秀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具有学科前沿性、开创性,价值性。
二、优秀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应有突破性,在理论或方法上有所创新,达到国际或国内相同学科的先进水平,或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较好的应用前景。
三、优秀学位论文的主要结论或部分结论已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或获得过重要奖励的,在优秀论文评选时应予优先考虑。
四、优秀学位论文应体现出学位获得者确已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反映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材料翔实,数据可靠,图表规范,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流畅。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注意发现优秀学位论文的苗子。主要是在每次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开题时或论文进行过程中,密切关注研究生论文的创新情况,选择一定数量的学位论文作为优秀学位论文的重点扶持对象进行重点培育,并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组织评审,学院将通过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在经费方面为这些重点对象提供必要的保证。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通知并组织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培育对象及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填写并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具体内容根据研究生处学位办的有关通知执行。
第六条 研究生处学位办应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学位论文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择优推荐其中部分论文参评“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由上海市学位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选出上海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再由上海市择优推荐其中部分论文参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第七条 研究生处将根据“答辩小组”的优秀学位论文推荐情况,确定当年院级优秀学位论文入选名单,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产生院级优秀学位论文。
第八条 院级优秀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予以公告并上网公布。入选名单自公告之日起15天内为异议期。任何个人或单位,如对入选论文有异议,可在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处学位办提出异议及其具体依据(研究生处学位办负责对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予以保密)。
第九条 异议期结束后,入选论文将获得“上海体育学院优秀学位论文”称号,由学院颁发证书并对论文作者及其导师予以表彰。
第十条 对已获奖的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行为或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一经认定即取消其“上海体育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称号并予以公告,并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其学位授予问题。
三、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优秀学位论文培育对象奖励办法
一、每篇奖励配套科研经费硕士论文10000元;博士论文20000元。
二、硕士研究生优先考虑直接攻博。
第十二条 院级优秀学位论文奖励办法
一、对院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每篇奖励人民币5000元;对院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每篇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二、对院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每篇奖励人民币3000元;院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每篇奖励人民币3000元。
第十三条 上海市优秀学位论文奖励办法
一、对上海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每篇奖励人民币10000元;对上海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每篇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二、对上海市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每篇奖励人民币6000元;对上海市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每篇奖励人民币6000元。
第十四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办法
对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每篇奖励人民币40000元;对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每篇奖励人民币40000元。
第十五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奖励办法
对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作者,每篇奖励人民币20000元;对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指导教师,每篇奖励人民币20000元。
第十六条 国务院学位办博士学位论文抽查合格奖励办法
对被国务院学位办抽中检查并抽检合格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每篇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十七条 学院给予的奖励中,每篇优秀学位论文的奖励按最高等级执行,不兼中兼得。同一篇学位论文逐轮获奖时,奖金逐轮发放,但累积奖金总额不超过该论文所获最高等级奖励标准。
四、其他
第十八条 研究生处学位办负责组织实施优秀学位论文评选、推荐工作。
第十九条 研究生处学位办负责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奖励经费预算。学院设立专门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合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院长批准之日起施行。
201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