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体院院字〔2014〕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永利因公、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出国(境)人员监督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和《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永利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因公出国(境)业务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因公出国(境)手续的办理。党委组织部是学校特定身份人员(指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涉及国家机密、安全等重要岗位及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其他按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部门,负责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登记备案及证照管理。人事处负责其他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登记备案,同时负责学校各类因公出国(境)证照的管理和登记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因公、因私出国(境)是指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学生因公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访问、培训、讲学、演出、交换交流和特定身份人员的因私出国(境)。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实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学校年度出访计划要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内容包括出访国家、出访目的、出访任务、出访人员、出访路线、出访时间、经费来源等。各二级学院年度出访计划和建议人选须提前报送国际交流处,并报学校党委审议。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报告、公示制度。出访信息要在学校内部局域网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成员或个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因公出访团组及个人返校后,应在1周内向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提交出访报告。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实行分类管理。特定身份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其他教职工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情况,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出国(境)证照,办理出国(境)手续前须向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章 报批、报备程序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在申请出访前均须填写《上海体育学院因公出国(境)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详见国际交流处网页)在出访前2个月(台湾地区与俄罗斯需提前3个月)一并交至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规定审批后统一办理出访手续。 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实行分级审批,申请表须先经所在单位同意,然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各单位应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审核把关。
第八条 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在申请出访前须填写《上海体育学院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和《关于同意 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详见党委组织部网页),根据要求经所在单位党总支审批,组织部审核同意后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四章 外事纪律
第九条 出访团组或个人在出访期间应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注重外事礼仪,自觉维护国家形象,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十条 因公出访须按因公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因私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证照。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10个工作日内交由人事处统一保管(领取证照后因故未出访者,也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证照交给人事处统一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指特定身份人员)应在回国10个工作日内交由组织部统一保管(领取证照后因故未出访者,也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证照交给组织部统一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之前印发的有关出国(境)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及实际情况需要等因素及时调整和完善。
附件:
1、上海体育学院干部因公出国(境)申请表
2、上海体育学院教师因公出国(境)申请表
3、上海体育学院学生因公出国(境)申请表
4、上海体育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5、上海体育学院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6、关于同意 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2014年4月1日